壹定发拍案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名丙,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一条子女抚养约定:丙随甲男共同生活,女儿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甲男承担,直至付到女儿丙年满十八岁为止,年满十八岁之后的费用由我们双方另行协商。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双方离婚后将房屋归女方乙女所有,上述房地产剩余的贷款由女方乙女负责偿还;双方共同共有机动车壹辆,双方离婚后将上述机动车归男方甲男所有,剩余的上述购车贷款由男方甲男负责偿还。2019年7月8日,甲男与丙进行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甲男为丙的生物学父亲。鉴定费2,400元。2012月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丙随甲男共同生活并由甲男负担抚养费。随后,甲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重新分割甲男与乙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2.判令乙女赔偿甲男抚养丙的支出,每月标准为6000元,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抚养费为3000元,离婚后至2019年8月期间抚养费为6000元;3.判令乙女赔偿甲男亲子鉴定费用2,400元;4.判令乙女赔偿甲男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一、乙女应返还甲男为丙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二、乙女支付甲男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三、乙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甲男亲子鉴定费人民币2,400元;四、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四:1.乙女是否有过错;2.离婚协议中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割是否应重新调整;3. 乙女是否应该赔偿甲男抚养费,赔偿的标准如何;4.乙女是否应该赔偿甲男精神抚慰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乙女与甲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女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虽然乙女抗辩称起怀孕系酒后意外所致,但乙女作为行为能力正常的成年女性,应知道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的结果,故乙女对二人的婚姻负有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二: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至2020年5月,甲男才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最长的除斥期间。虽然甲男主张由于乙女刻意隐瞒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过性行为,甲男无从知晓孩子非亲生,进而导致其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除斥期间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甲男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持,其对离婚协议的撤销权已灭失,法院亦未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甲男与丙并无血缘关系,其对丙没有抚养义务,故甲男有权要求乙女返还孩子抚养费,即乙女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全部抚养费返还给甲男。但因甲男在与丙的长期共同生活中,无法保留每笔开支的凭证,本案中法院只能结合甲男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甲男为丙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乙女在离婚时未告知其曾与他人发生关系,甲男误以为丙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丙,直至多年后才发现丙与其并无血缘关系,乙女的行为确对甲男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甲男有权要求乙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