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发拍案
2014年4月17日,范某到广东省某文物店内购买了一个“翡翠手镯”,购买价格为17100元。范某购买上述商品后,该文物店向范某开具了一张发票,发票项目一栏载明为“yqgda-0765翡翠手镯”。后范某发现其在该文物店内购买的手镯并非其宣称的“翡翠手镯”,将所购手镯送至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范某认为该文物店将普通的石榴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以假充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文物店作为商家,销售的商品应与其开具给消费者发票项目上显示的商品名称、质地一致。该文物店开具给范某的销售发票显示为“翡翠手镯”,但经鉴定,该文物店向范某出售的手镯却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该文物店作为经营者将石榴石质玉手镯冒充翡翠手镯销售给范某,以假充真,依法能够认定为欺诈消费者。 法院最终判决范某向文物店退还手镯,文物店向范某退还货款17100元,并向范某赔偿51300元(商品价款的3倍)。 律师分析 一、何为消费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对消费欺诈作了规定。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情形。 二、当遇到消费欺诈时,消费者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对经营者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当遇到消费欺诈时,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对实施了消费欺诈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有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