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 2014年12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贷款期内的月利率为1.2%,逾期利率为月利率1.8%。
2.《借款合同》除约定了贷款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外,还对复利进行了约定,即:《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自逾期之日起,以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
3.《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借款。
4. 借款后,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2%向甲公司支付利息。
5. 庭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否应当计算产生争议,法院最终认定复利在借款年利率24%的范围内可以支持,判决乙公司按照年利率24%向甲公司支付利息。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除约定了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支付复利,计算至本案诉讼时,逾期利息和复利之和已经超过了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因此,甲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之和以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
1.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民间借贷在一定限度内保护复利的观点。民间借贷对复利的约定有效,只要在综合计算利息时年利率不超过24%,复利应当被计算在内。
2. 复利的计算公式为:F=P*(1+i)^n。以本案为例,《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是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复利,若计算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复利,即:F=20000000*(1+1.8%/30)^365。当 F大于480万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得来的利息)时,利息按照480万元计收,反之则按照复利计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