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发拍案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伤后被送往就近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李婆婆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其后,李婆婆找张某索赔未果,将张某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李婆婆受伤的损失是否应由张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婆婆发生碰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共计0.47万元;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忽视潜在的人身损害风险,疏忽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自担50%的责任。 张某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某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二审法院的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则,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合法且合理,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 该案系健康权纠纷,按照原告的诉请,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该案被告要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判断,需要考虑按照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注意义务和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来确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事发时,张某正在球场中进行篮球运动,李婆婆横穿球场时,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将李婆婆撞倒。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某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另外,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学校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本案中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理应预见横穿比赛的球场具有危险性,但仍选择横穿篮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其受伤是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张某、学校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李婆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律师建议 提醒社会公众莫任性、守规矩,不要随意进入非正常活动、通行场所。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