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由股东赵某出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赵某出资100万元,其余200万元出资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2018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300万元的建材,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供货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乙公司发货之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80%,尾款于收到货物后10日内予以支付。
2018年2月1日甲方通知乙公司供货,乙方如约供货,甲方按约支付了80%货款。供货结束后甲公司尾款迟迟未付,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尾款60万元,甲公司均予以推脱。经乙公司查询,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支付乙公司货款,同时乙公司了解到股东赵某应当出资的200万元注册资本至今仍未出资。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同时要求股东赵某在应当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乙公司60万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2、股东赵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该60万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1、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甲公司购买了建材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因此乙公司诉请甲公司支付货款的请求得到支持。
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乙公司诉请甲公司赔偿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得到支持。
3、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的股东赵某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乙公司诉请赵某承担补充责任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1、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有
瑕疵的,在应当出资范围内则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如遇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对违约方违约的证据进行固定和收据,同时
如果违约一方系公司的,在主张权利时关注该公司的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积极主张权利。
律师简介:
张利娟,重庆壹定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女,民革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拥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
张利娟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任法学基础课程教师,法学理论深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完美结合。执业以来,担任政府、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成功代理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综合案情复杂的诉讼案件,成功办理了破产重整、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企业上市等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服务领域主要为:公司顾问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金融法律事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