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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英文标识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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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英文标识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其公司英文字母标识ABC聘请设计师设计而成,英文标识尚未注册商标。2009年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将ABC注册为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法定异议期内,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理由是乙公司申请注册的ABC商标侵犯其在先的著作权为由不应当予以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后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ABC不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要点


  甲公司的英文标识ABC,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以外的其它权利包括著作权等,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分析


  英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产品的关键。本案中甲公司的英文标识系由设计师设计而成,不是单纯的英文字母,具有设计性且具有美感,设计的ABC标识构成一个整体的美术图形,因此属于著作权中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律师建议


  1、 如果对英文字母进行简单变形后使用,很容易被认定为不构成美术作品。因此公司的英文标识设计要具有独创性才能构成美术作品,在设计公司英文标识时尽可能的引入除字母本身以外的设计元素更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美术作品。


  2、 公司的英文标识可尽早注册商标,如发现英文标识被注册为商标,应及时提起商标异议,防止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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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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