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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产,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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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送的财产,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发布日期:2020-04-02 作者:张智律师 点击:

  基本案情


  2018年,小张与小李因工作认识,随后小张便对小李展开热烈地追求,在追求和恋爱的过程中,小张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520、1314、999等)向小李转款,自2018年8月开始至2019年2月止,小张共计向小李转账约25万元。


  2019年3月起,双方因发生矛盾导致分手,小张感到自己人财两空,要求小李返还赠与钱款,小李拒绝退还。2019年3月,小张将小李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小李认为,自己与小张确定恋爱关系后,小张向自己多批次、小额度的转账行为纯属小张自愿行为,该部分钱款系双方在热恋中的消费,并不是供自己消费挥霍,自己并未欺骗小张的感情。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小张多次向小李转款,小李也接受了该钱款,表明小张有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小李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和行为,双方都有达成赠与的合意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张向小李赠与钱款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履行完毕。故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应该严格区分小张、小李之间的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张自2018年8月到2019年2月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批次、小额度的向小李转款,其中不乏“520、1314、999”之类的金额,而这样的赠与更有可能是一方为了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这种情况一般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更多指的是彩礼,或者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原告小张申请撤销与被告小李之间的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赠与财物莫随性,世间岂有后悔药。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恋爱期间给付财物或者高档礼品的情形并不鲜见。对于这些给付或者赠与,有的是出于结婚目的,有的则可能用于日常交往,在感情破裂发生纠纷后,给付一方要求返还,但双方对于给付目的往往各执一词。在司法实践中,给付财物或者赠与高档礼品是否系彩礼,数额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个案中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不尽相同等因素,具体认定标准上也出现了一些差异性的看法。总体来说,司法裁判的思路是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数额等情形综合予以判断。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大额财物、赠与高档礼品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期间应理智对待感情、理性消费,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落得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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