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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牛撞车,车主损失应由哪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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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牛撞车,车主损失应由哪方承担?

发布日期:2020-05-11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8年4月在高速路上某路段正常行车时,在隧道内与一头牛发生碰撞导致汽车车头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孙某赔付了维修汽车的费用,并依据代位求偿权将运营该路段的高速公路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车主进入高速公路便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在全封闭的路段上出现牲畜,表明高速公路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经营者则提出该笔损失应由牛的饲养人赔偿,牛能够进入高速公路,除了牛主人的疏忽大意,还因护网经常为周边村民放牧所损坏。该路段巡查记录、护网维护图片、警示标牌及宣传视频等证据可证明高速公路经营者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在进入通行入口后即与该高速公路经营者形成通行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明孙某不承担责任,即车辆驾驶人已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章行驶、缴纳相应高速公路通行费,履行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同时,代位求偿权人保险公司并未依据侵权法律关系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而要求违约赔偿,根据合同相对性,本案不涉及牛主人的赔偿认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及时修缮破损隔离网,有效防止牛进入高速公路,致本次事故发生,未尽到提供安全、快捷通行环境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该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次对于赔偿比例的划分至关重要。而本案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非因己方原因遭受的损失最终由哪方承担,还存在违约和侵权两种角度的考量。


  从侵权角度来说,牛的饲养人因饲养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导致牛进入高速公路致他人财产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道路管理者如不能充分举证说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违约角度而言,车辆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形成的通行服务合同关系,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路面障碍物,如未能保障道路适行,构成违约,需要赔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本案原告提出合同之诉,被告一方理应从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出发,证明己方不存在违约情形。但采取围栏、护网等措施将高速公路与居民区加以隔离,设置相应警示牌,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这一系列行为并不足以证明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公路维护、管理上不存在瑕疵。围栏、护网存在破损时没有及时发现并维修,即使是第三人所为,也不足以使高速公路经营者在合同之诉中免责,如要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可另行起诉。


  律师建议


  高速公路运营期间,高速公路经营者经常会碰到因高速公路过往车辆掉落物品,或牲畜、行人、非机动车等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被索赔的案件。全国各地法院对此处理极不统一,责任的认定上,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全额、主要或次要责任的判决均存在,赔偿分配份额也不等。但总体上判决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形居多,高速公路经营者很难做到在此类案件中全身而退、完全免责。


  不过也应看到一些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有利的依据和理由,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以及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此类案件处理不统一带来的争议性,也使高速公路经营者往往觉得是在为第三方实际侵权人“买单”。如何防范和减少此类事故发生、有效处理相关案件,既需在立法上加以完善,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的免责条件、证明标准,也需高速公路经营者通过加强事故多发地点的巡查、详实记录日常养护,提升监控水平,才能切实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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