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欠乙债200万元,约定2020年5月1日前还款,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5月1日过后,甲未还款。乙于2020年11月1日起诉甲,要求还款,胜诉,甲无财产,执行未果。2020年12月15日,乙起诉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裁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丙对乙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
保证人丙与债权人乙只约定保证方式、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2020年5月1日-2020年11月1日。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债权人乙在2020年12月15日才起诉保证人丙,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
保证期间,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将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故作为债权人一方,当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