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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多枚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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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多枚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吴某为A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负责人,吴某使用伪造的A公司印章,向谢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委托谢某使用该伪造印章对外与张某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及相关结算协议。后因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履行相关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吴某、谢某是否涉嫌伪造印章罪的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关键的影响,A公司报案后,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但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并申请再审,并且在再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吴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且证明吴某、谢某使用的A公司印章系伪造。


  裁判要点


  再审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因此,使用该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A公司的行为,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1、A公司在设立贵州分公司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为吴某,该“申请书”盖有A公司认可的公章。因此,A公司对贵州分公司的存在、吴某代表该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明知且认可。A公司贵州分公司有权委托谢某开展经营活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承担。


  2、虽然A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刑事判决书》,认定吴某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经法院审查,该枚公章在A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诉讼活动中均曾多次使用过。这表明A公司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尽管其主张公章伪造,但其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谢某使用A公司印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A公司的行为。


  律师分析


  1、伪造印章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当然导致所签合同无效


  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很多人以为通过假公章刑事案件判刑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2、从程序上看,伪造印章涉嫌犯罪,并不当然需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民事部分可以继续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刑民交叉案件是选择先刑后民抑或刑民并立并非绝对,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具有同一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且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时,应先刑后民。而对于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则应分开审理,无所谓谁先谁后。


  3、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将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4、公司印章不止一枚时,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不能作为认定印章是否有效的唯一比对标准。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公司应对其存在的多枚印章进行合理解释,不得主张使用非公安备案登记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只要公司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承认其效力),则该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应有效(不论该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律师建议


  1、公司印章应当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印章不唯一,有些公司甚至多达几十多个章,这种做法风险巨大。公司应加强对能够代表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的管理,切勿在对外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外联系函件、招投标书、承诺书、工商登记备案文件等)上同时使用多个不同的印章。如果公司印章不唯一,此时公司即使能够举证证明该印章确为伪造,也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以盖印章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2、打消误解:以为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


  (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


  (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


  (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的。


  3、印章是公司对外的“信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的印章管理如果出现混乱,将会使公司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建议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或者委托诚实可靠的人管理印章,并制定严格的用印、刻印审批流程,切勿同时刻印或允许他人刻印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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