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歹意抗辩的寓意、表现形式及发作原因
抗辩权首要是指依据实体法上的规则而享有的敌对对方恳求权的一种权利。所谓歹意抗辩,指当事人违背诚信准则,而针对对方的恳求提出抗辩,实际上是一种乱用抗辩权的行为。[1] 当时在合同胶葛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种经过歹意抗辩而躲避承当违约职责的现象。在司法实践傍边,歹意抗辩包含两种景象,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自动提起诉讼,要求供认合同无效以回绝实行合同;另一种表现形式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有意不实行合同,待对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实行合同时,再针对对方诉求提出抗辩要求法院供认合同无效。
导致歹意抗辩的原因许多,其间最首要的是原因就是在合同签定今后,发作了一些事由,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愿再继续实行原合同,然后借歹意抗辩来否认合同的效能以达到躲避合同职责或寻求更大利益的意图。试举两个例子说明:例一、我国《稳妥法》第五十六条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甲为其母乙购买一份意外险,乙系文盲,未书面认可该合同,但某稳妥公司仍承保并出具报单。后乙逝世,甲要求稳妥公司给付稳妥金,稳妥公司以稳妥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稳妥金额,属无效合同,并回绝支付稳妥金。例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处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隐瞒该现实,与大量购房者签定了购房合同。后因房假大幅上涨,该开发商自动提起诉讼,要求供认其与购房者签定的购房合同无效。例一、例二都归于比较典型的歹意抗辩,其发作的原因就是为了躲避合同职责,避免承当职责和寻求额外的利益。
二、司法实践中歹意抗辩不该得到支撑:
关于歹意抗辩行为能不能支撑我国现行法令没有清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做出司法解说。由于我国法令对歹意抗辩缺少约束,歹意抗辩的事例时有发作,由于法令规则的缺少又同时导致了审判实践中的紊乱,因而,清晰对歹意抗辩的观点就显得很有必要。笔者以为歹意抗辩不该得到支撑,首要理由分述如下:
首要,歹意抗辩不契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准则,歹意抗辩行为人的行为因违背了诚实信用准则而不该得到支撑。在现实生活傍边,咱们经常看到一些当事人在一些特定事由发作后或是与对方当事人发作胶葛今后,常常为了回绝实行合同职责、避免承当合同职责而找出各种理由来建议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晦气于合同的严守,也晦气于强化交易中的诚信观念。歹意抗辩一般都表现为一方在原先签约根底与现实发作改变后,公开的供认自己违法、欺诈,并以此来建议合同无效,并期望经过合同无效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法令成果,这样的行为和诚信准则完全是敌对的,这种歹意抗辩行为依据诚实信用的准则理应驳回。诚实信用准则是民法根本准则,是民法准则中的帝王条款,对该准则的遵守同时也表现了民事主体根本的商业道德。假如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明知其行为不契合法令规则,却依然从事该行为,事后又由于这份合同的实行对其晦气而建议合同无效以躲避合同职责,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准则,关于此类行为予以支撑,无异于鼓励不诚信,在我国这样一个诚信意思尚不够强的国家实行此种准则,将形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市场行情改变而使实行合同带来的晦气益大于因承当合同无效职责而丧失的利益时,就会促使人们选择后者,即以合同无效为借口而躲避合同的职责,必然会助长市场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称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别人利益于不顾的现象。[8]
其次,支撑歹意抗辩违背了合同无效准则建立的意图和主旨。合同无效准则建立的意图首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发起社会公共道德。供认合同无效表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进行的干涉,合同无效准则首要是避免、制裁违法行为。而在歹意抗辩景象下,违法行为人是自动恳求供认合同无效,并期望经过供认合同无效使其取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笔者以为,这样就根本违背了无效准则建立的意图和主旨。假如歹意抗辩得到支撑,那么好心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支撑,相反违法行为人不只不需要承当任何职责,还将取得某种不正当的利益。这正是象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乃是一种古怪的法令。”[3]假如认可歹意抗辩,答应当事人经过歹意抗辩躲避职责,不只严重背离法令的价值取向,且必将极大的损害法令的权威性。
如前述稳妥法五十六条的规则,其立法意图是为避免在被稳妥人人身上发作的道德风险,从立法意图和主旨的视点来看,这样的规则更多的表现的是一种管理性的要求,对这一规则的正确理解应当是说稳妥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应尽检查职责,以避免投保人歹意投保,事后为取得稳妥金而歹意损伤被稳妥人。因而,笔者以为只要被稳妥人才能建议非被稳妥人亲身签名然后建议稳妥合同无效,稳妥人、稳妥公司都不得以此建议合同无效。假如对稳妥公司的歹意抗辩行为给予必定,则不契合供认合同无效的意图,也晦气于制裁违法的歹意抗辩的行为人。
再者,假如认可歹意抗辩实际就是必定当事人能够经过违法行为获利,将会怂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一方在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之后,因合同实行的成果对自己晦气便能够建议合同无效,一旦合同实行的成果对自己有利便以为合同有用,假如这种合同无效的建议能够成立,则将会起到怂恿不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果。这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完全能够为所欲为,然后使合同无效准则成为其寻求某种不正当乃至违法利益的手段。[4]
在咱们的司法活动中,假如歹意抗辩一方的诉求能得到法令的支撑,那么,其他民事主体将群起仿效,这将极大的损害诚信和公平准则在整个社会的认知度,这与咱们构建法治社会的开展方针是各走各路的。
三、完善立法可避免、减少和抑止歹意抗辩
合同法施行前的无效合同准则,过于着重国家干涉,导致司法实践中供认无效合同的规模过于宽泛,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乃至政府部门拟定的红头文件,都可能成为判别合同无效的规范。在这样的准则下,当事人歹意抗辩并取得支撑的景象不在少数。
新的合同法突出并着重了合同法的私法特点,淡化了国家公权力对合同的干涉,极大的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规模和外延。合同法第52条的规则,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只要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才能被承以为无效;合同法同时还规则,非根本性条款短缺的合同在补救后可继续实行;合同法同时建立了可吊销合同准则、效能待定合同准则,使得意思表明不真实及主体不合格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经过规则“当事人超越运营规模缔结合同,人民法院不因而确定合同无效。但违背国家约束运营、特许运营以及法令、行政法规阻止运营规则的在外”,解决了超越运营规模的合同的效能问题。能够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则更明显地表现了合同法尽可能的缩小无效合同规模的立法主旨。
笔者以为,我国现有的法令尽管没有清晰规则阻止歹意抗辩,但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说中对无效合同规模的限缩以及对缔约过错职责的规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并抑止歹意抗辩行为的发作。但是,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还不能完全抑止歹意抗辩行为的发作,如前所述,合同法52条规则“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但是,什么样的规则才归于”强制性规则“?合同法并没有进一步解说,假如不能正确理解并界定”强制性规则“,不同的主体站在不同的视点、态度仍可能对合同效能作出不同的确定,则仍将很难从立法上控制无效合同规模的扩大化,歹意抗辩也就同样不可避免。
现在,许多学者对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将其分为撤销性规则和效能性规则两类。撤销性规则又称管理性规则,其建立意图首要是加强公权力对某类行为的监管。违背撤销性规则但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违背撤销性规则的合同主体能够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而否认合同的有用性。假如违背撤销性规则的合同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景象,那它就是无效的。效能性规则就是法令法规清晰规则,不契合这些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将导致不成立或无效的。按照这一分类方法来供认合同效能,许多关于合同无效的争论将会自动终止,歹意抗辩也将得到更有用的抑止。
当然,从长远来看,咱们还是应尽快从立法上清晰阻止乱用无效合同宣告权的歹意抗辩行为。辽宁高院以作出了有利的测验,在该院《关于当时商事审判中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辅导意见》第33条第2款已做出了对立歹意抗辩的规则“在当事人一方超越权限缔结的合同中,越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错,而另一方当事人为好心、无过错,此种情况下,假如越权行为人自动提出供认合同无效,则其恳求不该得到支撑。”
四、小结
歹意抗辩发作的主观原因是利益驱使,法令规则的不完善客观上给歹意抗辩供给了土壤。歹意抗辩不契合根本的诚信准则,有悖于合同无效准则建立的意图和主旨,在司法实践中不该得到支撑。咱们应不断完善法令,加强诚信教育,从根本上抑止歹意抗辩行为的发作,以保护法令的庄严,并实在保护好心合同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