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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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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 点击:

  一、案情简介


  重庆某弘宇公司(以下简称弘宇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0日,王某与魏某系弘宇公司股东,分别持股64%、36%。2016年1月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弘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李某支付货款20万元,后该公司未按约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5月6日,重庆市工商局九龙坡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弘宇公司营业执照。决定书生效后,王某和魏某作为该公司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该公司无经营场所,账册及财产下落不明。2017年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王某与魏某在弘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王某与魏某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2008年、2009年的中国银行流水两份,并称公司没有置备财务会计资料,因此无法提供其他财务账册,公司没有财务账册导致清算客观上无法进行。另李某举示了一份生效判决,该判决认定了“因弘宇公司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而未能执行”的事实。


  二、裁判要点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魏某对弘宇公司未清偿的2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律师分析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本案中,弘宇公司2016年5月6日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该公司就已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由该公司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开始清算。但至2017年4月李某提起诉讼时,王某与魏某作为该公司股东仍未开始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显然属于怠于清算的情形。


  2.公司未依法置备财务会计账册并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正当理由


  财务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甚至明显缺失,会直接影响清算过程乃至结果的客观性、完整性、真实性。同理,如果公司并未依法置备上述财务会计资料,则公司清算所应有的功能随即丧失作用基础。公司未依法置备上述财务会计资料与因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不利后果并无实质差别,即二者均直接导致公司外部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群体,无法客观衡量其自身利益是否受损以及受损程度。因此,本案王某与魏某辩称的未依法置备财务会计资料并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正当理由。


  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本案当中,在王某与魏某无法提交该公司的全部账册、重要文件,且另据生效判决认定的“因弘宇公司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而未能执行”等情况下,法院认定该公司目前无法正常进行清算,王某与魏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


  四、律师建议


  公司应根据财务会计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会计账册,并对账册进行规范化管理及保存,在公司解散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清算,防止因未进行清算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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