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关系到被征地农人的切身利益,其拟定程序当然也有严格的法令规则。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令的规则,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拟定施行一般应经过三个首要的程序: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程序、同意补偿安顿计划程序和施行补偿安顿计划程序。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贰言,以为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想要进行法令维权的话,应该先了解其拟定、同意和施行程序,才干提出有用的维权策略。从而被征收人能够在不同的阶段采纳不同的方法保护本身权益。
三个首要程序阶段:
1、拟定计划。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挂号资料、现场勘察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挂号情况、法令法规规则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定具体计划,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布告计划,听取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2、同意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布告后的土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检查,在重视和充沛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的意见后,进行同意,同意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存案。
3、施行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任对经政府同意后的土地补偿、安顿计划安排施行。
不同阶段的征地维权方法:
1、布告阶段。根据《征用土地布告办法》的规则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布告阶段,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对计划有不同意见的,能够发表意见,还能够要求举行听证会。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讨上述意见。假如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的确需求修正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和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进行修正。
2、布告的施行阶段对施行中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贰言的,根据《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25条的规则,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谐;和谐不成的,由同意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法令的拟定已经安排好了对立的解决方法,但是笔者以为,《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的规则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止,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顿计划不服假如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顿补偿计划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而同意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所以笔者以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令和法令需求进一步优化、和谐才干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