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3-62611700 

重庆律师事务

壹定发拍案

联系我们

联系人:汪律师

电话:023-62611700

邮箱:278941657@qq.com

网址:www.derzablasting.com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诉讼的方式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壹定发拍案

诉讼的方式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发布日期:2020-03-18 作者:杜晓翠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A公司、甲方、乙方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某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12.9亿元。价款支付方式为:2012年6月30日前分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人民币2亿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2亿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2亿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亿元,剩余款项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合同约定“乙方如逾期超过六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解除条件。乙方于2012年6月30日付款4200万元,于2012年7月19日付款1000万元。此后,乙方未再履行付款义务。


  2012年8月,A公司、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因乙方表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后A公司与甲方撤诉。之后乙方并没有继续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7月15日,A公司、甲方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乙方于2013年8月1日收到了A公司及甲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


  争议焦点


  双方均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发生了争议,乙方认为在逾期六个月未付清应付款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1日起应视为已经解除了合同,而A公司和甲方则认为在起诉时合同解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乙方当庭答辩称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确认《股权转让合同》于2013年12月19日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合同》应在起诉状送达乙方之日即2013年8月1日解除。


  律师分析


  1.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解除通知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起诉讼是解除权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不是解除权人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法院以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已。因此,起诉状就是解除权行使的通知。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论直接通知还是间接通知,都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这一意思表示的不同表现形式,且均已到达了对方,符合解除通知的条件,均应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具体到本案,虽然A公司和甲方在2012年8月起诉发出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随后撤诉。同时在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在2013年1月1日前一直在就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进行协商。因此可以认定,即便A公司和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但也因后续的协商履行而予以撤回了解除的意思表示。同时,乙方也未能提交任何2013年1月1日后A公司和甲方再次向其提出合同解除的证据材料,且A公司和甲方对此予以否认,故不应认定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解除。


  另在本案中,由于乙方迟延付款已达六个月以上,所以甲方拥有了约定的解除权,但是,合同的解除并非在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就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需要解除权人向违约人发生拥有合同解除意思表示的通知。甲方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乙方发出了解除通知,故该合同自起诉状送达乙方时即2013年8月1日解除。


  律师建议


  1.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双方均有必要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以便在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及时止损,维护己方利益。


  2.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是当然发生的,需要解除权人向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方可发生解除的效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解除权的对象一定是合同中的违约方,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解除权人向合同外的第三方发出解除通知并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


  3.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只要解除权人在起诉状中载明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该起诉状送达对方时,也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网址:/news/572.html

关键词: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最近浏览:

电话:023-62611700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1栋(上峰上座)5-2

网址:www.derzablasting.com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第一时间联系管理员删除,谢谢!

网站地图 | RSS | XML | 关键词:

备案图标.png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2837号

重庆律师事务所

扫一扫关注我们
  • 在线客服
  • 联系电话
    13629726994
  • 在线留言
  • 微信公众号
  •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