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在日常生活中颇为常见,购物、乘车、接受服务、收取工程款等诸多基于合同而支付价款的行为都可以索取发票。对于一方拒绝开具发票,相对方是否能以要求开具发票作为诉讼请求起诉至法院呢?针对这一问题,本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各级法院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多种观点,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观点认为,请求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可诉。也有的观点认为,开具发票是民事合同的附属义务,可诉。还有的观点认为可诉,但仅能就未开具法票提出损失赔偿。
一、案情简介
承包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承包公司)与发包人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发包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公司认为发包公司未支付完工程款,遂向新疆高院提起诉讼;发包公司提起反诉,其中一项诉求要求承包公司履行涉案工程的发票出具义务。
就发包公司提出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均没有约定承包公司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承包公司的开票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以审查,即发包公司应当另行解决。
发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属于民事管辖范畴系法律适用错误,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最高法院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亦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故判决承包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应向发包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发包公司要求承包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三、律师分析
1、司法现状: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开具发票的问题,各级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观点有所不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同类案例也存在着完全相反的判决。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发票是民事合同的附属义务,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例如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发包公司的诉求;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朝阳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宏丰天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认为,“关于富隆公司应否为宏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律师观点:本律师认为一方未开具发票而与相对方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对合同双方而言,开具发票系民事合同的附属义务。对税务机关而言,开具发票还要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并不是民事义务,虽然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相对方也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我们不能把一方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行政义务和一方对合同相对方出具发票的民事合同附属义务混合为一种义务,甚至把两种义务互相排斥。两种义务履行主体的相对权利方系两个不同主体,因此,这并不应妨碍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开具发票,同时,若造成损失,相对方还有权就一方未开发票的行为主张损失赔偿。
3、风险防范:在初期合同签订时最好就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款,开具发票为付款的前提,减少违约的情形,避免双方在发生争议后无权要求对方先开票后付款,付款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开具发票的诉求存在着可能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另,因对方为开具发票造成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或其他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保存好实际发生损失的证据,并承担证明责任。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