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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逃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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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逃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朱磊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被告甲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乙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有“现甲向乙借款8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半”等字样,原告乙于借条出具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甲,同时被告甲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给原告乙作为抵押,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还款。2018年1月10日,原告乙向法院申请立案,主张被告甲偿还其借款85万元,法院登记立案后,按照惯例进行先行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月18日,甲与其妹妹丙及妹夫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单独所有的房屋(即房产证原件由乙保存的房屋)出售给丙、丁,房屋价款为75万元。当天,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到丙、丁名下。经丙、丁确认,因丙欠甲70万元,出售房屋的价款75万冲抵了上述欠款,余款5万元丙以现金形式给付了甲。被告甲承认其除了该套房屋,再无其它财产。原告乙于2018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和丙、丁恶意串通,损害乙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甲与被告丙、被告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甲与被告丙、被告丁存在恶意串通,故意逃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被告甲与被告丙、丁的房屋转让行为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甲在原告乙的到期借款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明知对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履行到期债务,他还是将自己的唯一房产进行转让,其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


  其次,被告甲将房屋转让给其亲妹妹,在庭审中查明70万元房款以冲账的形式支付,该部分价款均由被告甲向被告丙出具的借条组成,但并没有提交借款的支付凭证,剩余部分其称也是采用的现金方式支付,由于二人的亲兄妹的特殊关系,难以让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如此大额的借贷关系,同时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客观上也让被告甲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原告债务,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另外要提醒读者的是,我国现行采用的是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本案中,虽然被告甲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原告乙进行保管作为了所谓的“抵押”,但由于没有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所以并没有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也就才给了甲恶意逃避债务的机会。


  律师建议:


  1、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及时采取诉讼等措施。


  2、债务人应当以合理的价格和方式转让自己的财产,否则会存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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