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后借条补签的诉讼时效认定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5日赵某因办厂资金短缺向韩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因办厂向朋友韩某借现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2年内偿还。2013年1月,赵某和妻子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女方承担;房子贷款由男方承担。2015年1月1日,赵某因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借款于是在原借条上补签,内容为:办厂亏了不少,一时还不上韩某请延长一段时间。2019年5月,韩某将赵某和其前妻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庭审中,赵某和张某均主张该笔欠款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赵某欠韩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有赵某签字的借据为证,借款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韩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某关于诉讼时效已过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韩某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为什么同一张借条,同样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及于两位债务人赵某和张某却有不一样的法律后果?
1.本案中,2009年10月15日赵某与韩某的30万借款为有期限的借款,借款于2011年10月14日到期,诉讼时效为借款到期后起算两年,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虽然赵某和张某在2013年1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张某偿还,但在韩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的前提下,2013年10月14日之后,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已过,韩某丧失了向赵某、张某要求偿还欠款的胜诉权。
2.本案中,2015年1月1日,赵某在出具的借条上补签”办厂亏了不少,一时还不上韩某请延长一段时间”,该行为实际上是对30万债务的重新确认,且该确认并没有明确具体还款时间,也就无法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无论韩某何时起诉,赵某均无法启用诉讼时效保护。同时,由于该确认是在赵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结束之后,且张某并未作出重新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张某对赵某重新确认产生的债务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