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帐记录,能否索要“借款”?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多年的朋友,近日双方因一笔银行转支的款项,是否为借款而引发纠纷。张某述称2019年5月,李某因资金周转临时紧张向其借款,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便在没有李某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给李某合计25万元。此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讨,但李某未回应未偿还。
〔裁判要点〕
张某于2020年初,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该法院”)提起偿还借款的民事诉讼(以下简称“本案”)。该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向李某通过银行转款25万元属实,但没有诸如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形式的证据证明其所转款项系借款。反之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交谈录音,资金流向情况以及该钱包理财平台的相关截图等证据,以此证明双方不存在所谓的借贷关系,而所转款项是委托其用于某理财平台操作投资理财的款项。最终本案经该法院审理后,以张某仅凭转帐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贷司解”)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基本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借贷意合和款项实际交付的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对此,“民贷司解”第二条、第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正是因为原告张某虽然有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但没有能够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原告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据此,该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在从事民间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免受损失,应树立契约精神,证据为王的法治理念。为此,建议在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自己的借贷法律行为。
一,签订书面合同或出具借条、借据等合法形式的书面凭据,并载明主体、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确借款交付过程、方式。且在交付凭据中注明系借款。
三,明确还款方式。应尽量做到还款出具书面凭据如收条或者通过转帐方式还款,同时还应注明所还款项的金额和还款性质(即还款是本金或是利息,还的是哪一期借款等)。
四,加强对已发生的借款债权的管理。如催收、协商及通过通信、通讯等现代科技工具,畅通表达意思、意愿、信息交流的渠道,并留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