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B向原告A借款,并向A出具了借条一份。2019年2月19日,A以B未偿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B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用由B承担。庭审中,A向法院提供了B于2018年2月1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被撕坏为六片后重新粘贴。A解释称借条被撕坏是因为借条写在本子上,在撕其他页时把该份借条也撕坏了。而B认为借款的事情虽属实,但其已偿还了所借的款项,故才将借条撕毁,另B有证人出庭证明了其确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其一,A虽提供借条证明与B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A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A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A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二,B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A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对于撕碎的借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借据作为书证,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坏之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虽然在内容上无须经过专业技术手段即能辨认其文字,但是作为证据,特别是借据,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日常生活中,偿还借款后由出借方将借条还给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毁,是表示债权债务消灭的常用手段;同时,借条的损坏还存在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因素。虽然借条的损坏与还款之间不能认定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是对瑕疵证据的举证责任归属,是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建议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就不会予以保护。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损坏,不然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