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县一农庄因厨房环保油发生泄漏,引起火灾。当时,正在农庄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顾自身安全,情急之下砸开厨房的玻璃窗,冲入火海,将火灾现场4只液化气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桩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现场几十名顾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烧伤,经鉴定,汪先生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李先生构成九级伤残。汪先生和李先生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农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农庄提出反诉要求李先生和汪先生承担对损坏玻璃窗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汪先生、李先生经济损失各20万元;由农庄赔偿汪先生经济损失52821元,李先生经济损失37023元;并驳回了农庄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农庄和保险公司均支付了汪先生、李先生的赔偿款。
律师分析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近年来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之后反成了“被告”,这让好多人路见不平不敢吼了。“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了社会的热议话题,人们对于见义勇为的犹豫,让本来的社会美德变了味道。因为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第10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3条,虽然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上述条款,给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好人做好事不再有后顾之忧。以后面对“扶不扶”、“救不救”的问题时,可以遵从本心,坚持做好人。
律师建议
我们在路见不平的时候,不光要见义勇为,还要见义智为,比如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邀请第三人见证等方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